一、强制执行对方没钱但有车如何执行
若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机动车,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扣留、冻结乃至拍卖等强制措施,并通过实施此类手段来清偿债务。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选择将被执行人的机动车就地予以查封。
然而,鉴于机动车本身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特点,法院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着难以准确寻找被执行的机动车的问题。过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往往仅是简单地向车辆管理部门发送查封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有效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过户登记行为,但却无法实现对车辆的实际掌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强制执行对老赖基本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失信被执行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只有当被执行人未遵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并存在诸如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通过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或者毫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特定情况下,他们的名字才可能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从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倘若被执行人为满足条件的机动车辆所有权人,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有权采取押车、冻结、公开出售等方式进行债务偿还操作。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选择就地进行查封。然而,考虑到机动车具备较强的流动性特质,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有可能遭遇搜寻困难的问题。回顾以往,法院仅仅向车辆管理机构发出扣押裁决书及协助通知书,以此限制车辆的过户登记,但是并无法对这些车辆实施实际控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