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设立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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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过程中,居住权可通过以下方式确立:一,双方自愿签署协议设定居住权,适用于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以房养老及父母为子女购房等情况;二,通过遗嘱设立;三,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设立。
离婚以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设立

一、离婚以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设立

在离婚过程中,居住权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予以确立: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自主自愿地签署相关协议,以此来设定居住权。无论是在离婚纠纷还是家庭财产分割、以房养老以及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并需要确保其居住权益等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

其次,也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立居住权;

最后,当面临诉讼离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离婚以后房产过户如何办理

关于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的详细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书,然后前往公证机关进行析产公正,若已经获得离婚判决书,则不需重复办理公证程序;

其次,在做好过户材料的准备之后,前往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事宜;

紧接着,向房管部门提交免征契税的申请;

再次,进行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最后,当事人即可领取新的房产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在离婚的流程之中,居住权的建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第一种便是由离婚双方共同协商并在自由意志下签订相关的协议,从而对于居住权进行明确约定,这一做法主要应用于离婚纠纷案件、财产分割事宜以及父母为了子女购置房产等特殊场景;其次,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最后,当涉及到诉讼离婚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设立相应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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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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