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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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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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能会因特定情形而中止。这通常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遭遇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即“不可抗力”;二是当有关方面因正当理由而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重要的是,当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后的次日,仲裁时效将恢复正常计算。
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存在着中止的可能。这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况之上:当出现无法预知、无法克制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也就是所谓的“不可抗力”时;或者当相关方由于确凿且合理的理由而无法按照法定的时间期限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时。

值得注意的是,若导致中止仲裁时效的因素在相关因素得以消除后的次日,仲裁时效将能够恢复其正常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中劳动合同是复印的有效吗

关于劳动合同复印件效力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中,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通常还需要提供更多的辅助证据以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一式三份,分别由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管一份。倘若本因应由劳动者持有的纸质版本劳动合同遗失,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获取其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复印件,随后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为复印件的出处即可。虽然用人单位仅提供合同复印件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劳动者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如果公司不顾劳动者权益拒绝提供原件,劳动者完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就为何仅提供复印件做出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的双方均应有各自的原件持有。如果用人单位单纯地提供了复印本,那无疑是非法的行为,且这样做会对将来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举证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建议当事人携带该复印件前往当地区域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促使用人单位依法纠正这一错误行为,并确保把原始合同的副本交还给劳动者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劳动者主张权利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可能由于某些具体情况而暂时停止计算。这类特殊情况通常有两大类:首先,如遇到了那些事先无法预计、无法阻止及不可避免的突发性灾难,也就是传统意义上讲的“不可抗力”现象;其次,如果相关各方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按照既定法定期限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诉请求,此时同样需要暂停仲裁时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只要导致仲裁时效暂停的因素得以消除,那么从次日起,仲裁时效就应当重新开始正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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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仲裁中止的情形
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申请仲裁中止。
以上是劳动仲裁终止审理申请的回答。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时应中止执行
[律师回复]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时应中止执行
一、仲裁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除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关于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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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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