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律师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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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保险公司实施下列诈骗行为,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罪律师有哪些

一、保险诈骗罪律师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意指在实施下列形式的诈骗行为中,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

首先,投保人故意捏造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从而骗取保险金。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实际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编造虚假的起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以期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取更多的赔偿金

最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会虚拟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企图以此方式骗取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诈骗罪身份犯有哪些

针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问题,应当明确指出它属于特定类型的犯罪者,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此处所指的“人”包含了自然人以及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构成此类犯罪。这是从单一犯罪行为角度出发的论断。

然而,当我们从共同犯罪的视角去审视这个问题时,便会发现,那些没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个体也有可能作为具有这类身份的人的共犯出现。也就是说,任何在明知被保险人有意伤害自己从而诈领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协助的人,无论这些协助是否涉及刻意制造保险事故(譬如本案中的自残方式),都将依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被判定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保险欺诈罪是指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针对特定的保险机构采取以下几种形式的欺骗手段,从而达到获取保险金并使其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第一,投保人恶意制造虚假的保险标的,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次,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识地编造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的严重性,以此来骗取保险金;再者,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便从中获得保险金;最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等情况,进而从保险中获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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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否定说”的理论基点在于: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均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着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着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仅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预期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产生就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质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质决定的。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的主观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间接故意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肯定说”立论的基点在于实践,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如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这种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却持放任态度,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先行占有对方款项,事后又无履行合同之积极行为,并客观上造成无力归还他人款项之危害后果,主观罪过显属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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