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贿赂罪名指控并被判决三年刑期之后,如果符合适当的减刑条件,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这是因为对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中的犯罪分子而言,只要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并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抑或是具备立功表现的,均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受贿罪三年可以减刑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示,未经减刑的实际服役期,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不得少过原先定罪判决中所宣告刑期的二分之一;倘若被判定有期徒刑为三年者,那么经过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应在一年半以上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面临贿赂罪责控告时,被判决需入狱服刑三年之久后,只要符合恰当的减刑条件,涉案罪犯便可享有减刑的可能。这一裁决主要取决于其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行为举止,例如严格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热衷于接受有益的再教育改造、真诚地表达自我忏悔和重新做人的决心,或者是为社会做出了立功贡献等情况。因此,不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抑或是有期徒刑,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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