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不可抗力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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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保险公司对理赔持否定态度,被保险人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纠纷应优先仲裁解决。但若仲裁结果不被接受,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这一法律保障确保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的不可抗力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一、保险公司的不可抗力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若保险公司于理赔问题上采取了否定性的决策方案,那么被保险人有权将此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保险事宜的纷争,理应优先考虑采用仲裁方式予以化解;

然而,若当事人不认同仲裁所作出的裁决结果,他们仍能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的理赔决定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仲裁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的工号要注销了才能重新办吗

在保险行业中,每个从业人员仅能持有唯一一个工作编号。因此,若工作编号未能及时注销,即便员工已经离开某家保险公司,他也无法前往其它机构任职。原因在于,依据工作编号便可轻易查询到其以往曾服务过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未进行注销的工作编号等同于员工在结束原任职务之后并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务合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倘若在理赔问题上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那么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相关争议提交给公证权威机构进行裁决。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事宜的争议应首先通过仲裁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然而,如果仲裁结果未能得到双方的认可,当事人仍有权利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被保险人的应有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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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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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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