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犯罪中,如若被害方能够全额退还所涉款项,法院可酌情考虑予以减轻或从轻度处罚。所谓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又或是其他任何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己有供其私人使用,或者是以借贷的方式交给他人支配,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数额较大且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甚至还有可能是利用该笔资金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职务类犯罪类别。特定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即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优势,对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转移、占有或借贷给外部人员,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尚未归还或归还未达到先前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何,或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涉及大量的金钱用于个人谋利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的,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刑罚;对于挪用金额数量巨大的犯罪者,或是在挪用公款后未能按照原计划及时返还的,则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司法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隶属于国有系列之下,且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范畴内履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同样发生了上述未经许可的挪用公款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挪用资金罪”特指公司、企业等企业成员或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本应属于企业所有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数偿还,抑或是该资金被用于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这部分资金能够及时地得到全额返还,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给予被告人适当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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