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须要承认犯罪及接受惩罚,这取决于依法对特定案件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案情的综合评估判断。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加以确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区别处理:对于已经确认有罪的被告人,只有在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反之,如果被告人被判定为无罪,那么他/她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但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事没去行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若未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指定地点,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产生。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恪守在接到传唤时立即抵达指定地点的准则,随时听从警方召唤。如若违反取保候审事项的规定,情节严重至需进行逮捕程序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相应刑罚的裁量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在面对取保候审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联性时,必须从案件本身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已经被确认为有罪并且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然而,如果被告人被证明为无罪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立即予以释放,这是不容忽视的原则。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对这种复杂的关系做出简单化的判断,而是要深入剖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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