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若产生了争议,则应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处置。参照传统习惯,针对保险业务中所出现的争议,我们通常会选择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真诚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的工号要注销了才能重新办吗
在保险行业中,每个从业人员仅能持有唯一一个工作编号。因此,若工作编号未能及时注销,即便员工已经离开某家保险公司,他也无法前往其它机构任职。原因在于,依据工作编号便可轻易查询到其以往曾服务过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未进行注销的工作编号等同于员工在结束原任职务之后并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务合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在传统的处理方法中,主要包括了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三个方面。协商和解以诚实守信为基础,通过直接沟通或者借助于第三方调解机构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仲裁是指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其性质属于民间行为,但裁决结果一旦生效便需要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才能得以落实。而司法诉讼则是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具备国家法律的强制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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