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的违反协议义务皆有可能导致我们陷入争议之中。以合同纠纷事件为例,当事方有权在面临此类困扰时向律师求助并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首先,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协商。协商与和解是指在各相关方面据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及各自的实际状况共同商讨、谈判,达成一致共识,以此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诉诸于法律程序。
其次,调停也是一种可行的途径。调停通常是基于各方相互理解、体谅以及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的。
再者,仲裁亦是一个选项。若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调停,或者协商与调停均未能成功解决问题,那么他们可以依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若当事人中有一方坚决反对仲裁,那么他们就无法选择仲裁这种方式,而必须转向诉讼这一最终的解决方案。因此,诉讼被视为解决合同纠纷的终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未能履行协议有可能导致各种纷争的产生。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各方可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协商是指双方共同探讨并寻求达成共识的过程;而调解则是建立在彼此之间的理解与妥协之上的解决方案;至于仲裁,其依据则是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如果其中一方对仲裁持反对态度,那么就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了。诉讼乃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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