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后既往病史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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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风险是否属保险责任,如符合但被拒赔,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注意交通事故理赔期限,车辆修理完毕三个月内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年内未领取赔款则视为放弃权益。
保险拒赔后既往病史怎么办

一、保险拒赔后既往病史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您所遇到的风险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假如您的问题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的话,那么您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有一点是值得您特别关注的,那就是关于交通事故理赔期限的规定。对于向保险公司索偿的时间限制而言,请务必确保您在理赔周期内完成相关手续。

具体来说,自损失车辆修理完毕且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被保险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若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理赔款项之日起一年以内,被保险人未领取应得赔款,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首先要明确的是,若是确认了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而又遭遇了拒绝赔偿的情况,那么您可以考虑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理赔过程中,务必要关注相关的理赔时限要求。据规定,车辆维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倘若在一年时间内仍然没有领取到应得的赔付款项,将被视作为自动放弃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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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不能代替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实践中,理赔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而非普通病历。  
第二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三,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应适用诊断证明。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存在前后不同,因而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在所难免。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前者的证明力要优于后者。  
第四,无论是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是唯一依据。出了诊断证明外,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只有证据之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视为调查确认相关事实服务的,确定事实最终的依据是证据和逻辑推理、举证责任分配本身解决不了确定书上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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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和病历继往史内容不一致能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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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不能代替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实践中,理赔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而非普通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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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无论是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是唯一依据。出了诊断证明外,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只有证据之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视为调查确认相关事实服务的,确定事实最终的依据是证据和逻辑推理、举证责任分配本身解决不了确定书上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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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不能代替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实践中,理赔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而非普通病历。  
第二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三,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应适用诊断证明。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存在前后不同,因而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在所难免。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前者的证明力要优于后者。  
第四,无论是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是唯一依据。出了诊断证明外,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只有证据之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视为调查确认相关事实服务的,确定事实最终的依据是证据和逻辑推理、举证责任分配本身解决不了确定书上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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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可以溯及既往,而刑法不可以溯及既往
[律师回复]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对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起到追及的效力,现行刑法不对其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施行的法律,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会就乱套了,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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