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以有既往史拒赔怎样处理
然而,大部分长期型保险合约均包含了2年不可抗辩条文,这意味着当保单生效满两年之后,对于与既往病史无关联性的疾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须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倘若在投保过程中,健康告知环节已经明确要求获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那么当被保险人因既往病史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举是合法且合规的。然而,众多的长期性保险产品均包含了一项重要的条款——“2年不可抗辩”原则。该原则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因为与既往病史并无直接关联的疾病而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保险行业更加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