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怀孕怎么办理
若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出现孕期状况,当事人有义务将此情况立即知会执行机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条款,该执行机构须在接获通报后,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妥善处置。对于孕期妇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问题,如确实存在,可采纳其他非拘禁性质的强制措施予以应对;反之,若不具备任何社会风险,便可更改先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改为监视居住,亦或是直接解除监外看管。
至于如何实施上述操作以及采取何种方法,需根据执行机构对个案局势的分析及法律条例的具体内容来权衡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怀孕期间,对于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来说,他们有义务向执行机关进行即时通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关执行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倘若经过评估,该嫌疑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那么可以考虑采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例如监视居住或者是解除监外看管等方式来进行监管。然而,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考量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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