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矫正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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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犯行为的矫正措施有:社区矫正,含服务、报告、教育、监控;缓刑并持续社区矫正;罚金制裁,根据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确定金额;以及没收罪犯可执行财产。这些措施旨在纠正罪行,维护社会公正。
职务侵占罪矫正措施有哪些

一、职务侵占罪矫正措施有哪些

对于职务侵犯行为所导致的罪行,常见的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如下几点:

首先是社区矫正,这包含了在社区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服务、按时提交报告、积极参与教育培训和严格遵守监控规定等内容;

其次是缓刑制度,若罪犯符合相关条件,则可被判处缓刑,然而在此期间仍需接受社区矫正;

再次是罚金制裁,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及悔过表现,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其施加罚金惩罚,同时还需要确定罚金的具体金额;

最后是没收财产,若罪犯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有权依法将其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职务侵占行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包含提供服务、提醒报告、开展教育以及进行密切监控;对情节较轻者酌情给予缓刑判决,并维持在社区内进行矫正与监管;采用罚款措施作为辅助手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来制定合适的罚金数额;此外,对于那些情节恶劣或经济状况较好的犯人,将其可执行资产予以没收以示惩戒。所有上述举措都旨在彻底纠正违反法律的行为,保护司法正义并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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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包括擅自占有委托管理的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数额较大并拒绝返还。对此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手段,旨在维护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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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姐姐他们单位现在构成了串通投标被发现了,要被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点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混淆行为(假冒或仿冒)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防范措施:
  企业:在选取服务名称时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避免使用与相关市场领域中其他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从提供服务的时间、区域、对象及宣传的时间、程度、范围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商品(包括服务)是否构成知名特有名称。
  消费者:
  一要认准商标标识,二要认真查看商品标,三是要检查商品包装,四是对液体商品要检查透明度,五是看商品的色泽、手感和味道。
  如果发现购买了假冒商品,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找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企业在商业行为中与商业伙伴间普遍存在着接受和赠送财物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如何避免涉嫌商业贿赂已经是摆在眼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在商务过程中,接受或赠送一些财物在所难免,也是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关键是应如何把握一个尺度的问题。
  一是赠送和接受财物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二是不可借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凡受贿财物金额在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防范措施:
  在众多虚假宣传行为中虚假广告最为常见,通常来说虚假广告大概分五类:欺诈性广告、夸大性广告、含糊其辞的广告、混淆视听的广告、名人广告。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注意几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广告的典型特征。这些广告多是铺天盖地地做、产品吹得神乎其神,或是价格高得出奇或低得诱人,或是专家、名人、高科技一起上;注意选择购物场所,尽量选择实体店购物;如果被虚假广告欺骗,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投诉或申诉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防范措施:
  企业如何有效地驾驭降价倾销这匹野马业内专家认为,关键要做好规范营销和健康营销。主动预防,减少倾销机会,提高经销商对企业的忠诚度。主要的预防办法有:
  
1、用通路信息预测来防范降价倾销。对窜货引起的降价倾销,企业要按区域、按客户进行编号,市场部人员要定期抽验,分析物流走向及窜货比例,做出预警。
  
2、研究通路成员的利润波动状况,对非正常现象进行分析及现场调查。
  
3、重点监测竞品侵入上市期、产品销售淡季、通路促销末期、年度期末通路成员的进价与出价,分析其通路利润的合理性。
  
4、制定合理的通路规划来防范降价倾销。通路布局要合理化:区分重点经营及粗放经营的区域;选好起动市场的切入点;营造市场热点,利用市场特性辐射周边;完成通路据点布局建设。
  
5、强化客户管理,防范倾销。制定返利价格政策,即厂家扣有一定的利润,定期返还给经销商,经销商若降价倾销,一笔可观的收入就被扣除了。
  制定适度的年度经销商激励政策,不要诱导经销商将精力用于获取年终奖上,否则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
  
6、对于已形成的恶性降价倾销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对违规经销商“黄牌警告”、罚款或取消返利、停止发货、取消经销资格。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防范措施:
  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先采集证据,通过公证机关将该报道时间、内容等信息公证下来,以便诉讼之用。若该不实报道的报道依据是上文提到违规检测报告,还应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以获得国家认监委对检测报告违规的书面确认,这也是有力证据。
  然后通过律师发信的方式进行指正,并告知其报道内容错误,没有反应客观事件真相,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更正报道。
  如果该媒体在收到律师信后置之不理或将错就错,则可判定其行为存在恶意,企业可采取名誉权诉讼维权;若查证幕后推手是同业竞争企业,则可起诉反不正当竞争。对于不实报道的媒体,在证据充分后,可向新闻总署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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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下步措施有哪些
处理职务侵占罪,先向公安报案启动立案程序。侦查阶段,公安详细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公安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是否公诉。若公诉,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判决后,法院执行罚款、拘留或有期徒刑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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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舅舅在投标的时候串通别人一起投标,现在被人举报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我国调整企业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所共同构建组成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松散和不健全的现状。这就必然导致在反不正当领域的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明显要大于违法成本,笔者在仔细梳理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后不难发现原告胜诉率要低于被告胜诉率。那么如何才能够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的维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利呢?本文意在阐述企业在反不正当纠纷发生前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企业发展过程在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体系,这种体系必须是一种内外兼修的防范体系。
所谓对内的体系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后自行“创业”或者接商业秘密直接转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和劳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比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建立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体系
首先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保密制度,在这个保密制度中应该对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特征。在笔者遇到的案件中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为了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花了大价钱购买数据库软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却唯独没有聘请律师对客户数据库的结构进行法律评估,结果在诉讼过程在由于数据库中缺少客户维护信息导致法院认为该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属于一种可以从公开场合获得的信息,不具备完全的商业秘密特征而败诉。
其次,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一个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劳动体系。在这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涉及到技术员工、企业高管和销售人员等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所谓对外体系,是指企业对外的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被商业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非法取得。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商业行为发生以前就请律师介入其中,对商业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作出完备的约定,同时需要律师结合商业交易的习惯对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履行方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企业胜诉,其关键点就在于企业投标前,由律师介入给企业投标小组的订立了一个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对投标小组成员专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导致虽然投标小组的核心基数人员出卖核心基数给竞争对手,但是企业还是成功取证并且在诉讼前避免了商业秘密的外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在建立保密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所以某些技术秘密能够申请专利应当申请专利,相对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的具有无需建立保密体系和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中需要客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行为将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六、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如果 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七、商业秘密保护暗中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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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路段管理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施工作业时安全措施若不做到位,极易引起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为保障交通安全,占道施工方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标志、施工警告信号、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须设置闪光灯号和红色定光灯号。施工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难以通行的路段,施工单位有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是,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公路法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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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目前,众多的网站充斥着虚假宣传,特别是针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的虚假宣传,如冒用集团名义、擅自更改企业名称、夸大注册资本等等。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的原则,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于公司、企业在一些公众网站、专业网站上发布公司、企业类的信息,该公司、企业应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件,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而市一级工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通过如此手段,必将大大减少与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立完善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数据。现阶段工商部门遇到“无址可查”的尴尬境地,要改变现状,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络监管数据库。在采集数据方面,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如公司和企业的年检报告中增加一栏必采项目:企业网站;另外,不少网络推广者那里也有不少企业、公司的网站,窄告、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中有不少网站的链接地址……工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获得大量的数据,采集这些数据并录入统一的专业的监管数据库中,将大大增加巡查的有效性。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措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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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两种。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此外使用保证金与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形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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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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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应当立即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矫正表现材料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四十五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病情(身体)鉴定结果和矫正表现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或者其服刑监所。人民或者服刑监所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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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什么,社区矫正时间如何计算?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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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侵占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究竟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侵占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究竟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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