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靠关系吗
在决定是否批准嫌疑犯取保候审时,并不仅仅是凭借与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更受到其客观的法律情况及所有相关案件情节的左右。法院或者检察院需要对嫌疑人是否有潜在的可能性去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甚至审判这一点进行深度评估,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们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发现嫌疑人满足了上述所有的条件,那么就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得保释候审的资格并非仅仅依靠人际关系的运作,而是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考虑到案件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下进行全面性地评估与审核。在此过程中,法院或者检察院将深入研究并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潜在可能性逃避应有的司法审判流程,或者是否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风险。如果经过严谨的审查后,发现其符合相关条件,那么便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来实现保释候审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人际关系并非是决定能否获得保释候审的唯一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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