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何种情况会被收监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取保候审规定,例如未能恪守法律准则,逃避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将会面临司法机关依法将其重新收押到看守所的境地。
另外,倘若该案件顺利进入审判环节之后,法院若依据事实认定被告人可能需要承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考虑到被告人可能有潜在的逃逸可能性时,法院亦有权决定对其实施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何时实施
若满足以下前提,即可在审判开始之前申请实施取保候审: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风险,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在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孕妇或哺乳期女性等特定人群中,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一)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风险,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三)在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孕妇或哺乳期女性等特定人群中,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能遵守相应法规,例如故意逃避相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或者涉及到了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由司法部门再次进行拘留的后果。另外,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存在着逃脱法律制裁的潜在风险,那么法院也有权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收监。以上所述的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原本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人员被重新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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