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保险契约争议所引发的诉讼,其管辖权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若被告之居所有异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者,则前者即为案件受理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若被告居所在与经常性居住地不相同时,则应当由后者所属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至于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适用被告实际营业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同一法律事件中涉及多个被告及其各自居所、经常性居住地位于两地及以上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法院均有对此案的管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保险契约争议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原则如下:若被告的住处与涉及到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并不在同一地点时,那么相应的诉讼案件就应由被告所在之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但倘若被告的住处与他的惯常居住地并非相同之处,那么此时便应当由其惯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此项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诉讼管辖权的清晰明确以及诉讼程序的便捷高效,从而有助于尽快妥善地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