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买保险可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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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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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流程简述:起诉立案,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安排开庭;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执行阶段,胜诉方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执行判决或裁定。整个过程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用工单位不买保险可起诉吗

一、用工单位不买保险可起诉

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规定的诉状;

其次,经过审核通过之后,人民法院会向被告发出诉状副本,以确保被告能够了解自己的诉讼责任以及权利;

然后,在收到诉状副本的十五天内,被告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对于无法提交答辩状或逾期提交的情况,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程序;当决定对该案件展开正式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发布相关公告;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阶段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当事人陈述其诉讼主张及理由,介绍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宣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宣读勘验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等;而法庭辩论环节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发表观点,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反驳,第三方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或进行反驳,各方之间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若在判决之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可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则必须尽快做出判决;

最后,判决结果将被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原告提起诉讼并向法庭递交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随后,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会着手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审判阶段,原被告双方需分别提供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同时还需要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通过辩论方式展开激烈的争论;最后,法院将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判决或裁定书;在执行阶段,胜诉的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将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书。整个流程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以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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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合同该不该顺延的。,这应该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单位认为工作已结束并作终止处理,但如果。先生确实处于法定停工医疗期限内的必须顺延,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定顺延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记者也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其实也是知道医疗期、顺延等规定的,但他们为了规避法律、侵犯职工利益,往往采取刁难手段,比如不签收病假单,或称病假单交晚了,退工在先。有的单位还说,光交病假单不行,还得将发票、病历记录等交单位审批,包括说,虽收到挂号信,但系复印件,单位不予承认等等。职工疲于应付,生怕稍有闪失而陷入被动。所以通过此案,记者还是希望应该有个针对性的规定来加以规范。阅读延伸:解雇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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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单位单方降薪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规定工资应该哪天发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也有如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这三点: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个月里,企业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按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能随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期是每月5日,那么这天发工资就是按月支付,如果月月有变动,就难以保证按月支付。如3月份是5日发薪,到4月份变成15日发薪,到5月份又变成25日发薪。这样3月到5月两个月各拖欠了工资10日、20日。因此。本案中企业认为的只要在一个月内无论哪天发 工资都是按月发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3、发薪日适逢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错后支付。 二、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降工资吗 1、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3、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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