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怎么收
(一)关于非财产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
1、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案件,每起需交付50元至300元不等;如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且总金额未超过20万元者,无需额外缴纳费用;然而,若超出此款项,则需按实际超出数额的0.5%进行收取。
2、对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益的案件,每起需支付100元至500元不等。其中若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但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者,无需额外缴纳费用;如超过该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者,则按照1%比例进行收取;而在10万元以上者,则需根据超出部分按照0.5%比例进行收取。
3、对于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每起需支付50元至100元不等。
(二)、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民事案件中,如果双方并无具体争议金额或价值,则需每案交付500元至1000元;反之,倘若存在争议金额或价值,那么将参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三)、至于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每起仅为1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怎么交
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所涉及的审理费用原则上由原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及上诉方预先支付。若被告提起反诉且根据本办法规定需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时,则该笔费用亦应由被告先行垫付。
然而,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可酌情免除其预缴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自原告本人实际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至第七日止,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关于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方式如下:当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将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其中详细列明应缴纳的费用以及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同时还会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手续。当事人只需按照上述指引前往银行缴纳受理费,并将银行开具的相关收据提交给法院即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本项诉讼费用结算方式如下所示:对于非财产类案件而言,收费标准依案件特性而定,诸如离婚案件为50至300元不等,人格权案件约在100至500元之间,其余非财产性案件则在50至100元的范围内。至于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无争议金额产生,则每宗案件收费额为500至1000元之间;倘若涉及到争议事项,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准则来进行核算。至于劳动争议案件,其每起案件的收费标准均为1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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