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决定选择离婚途径来解决彼此间的纠纷问题,则需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同时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申请办理手续。该份协议中应详细记录下双方均出于自愿的意愿离婚,并且对于孩子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交流与协商,以达到予以妥善处理的目的。从婚姻登记处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30天内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倘若有一方当事人并不愿意配合完成离婚程序,可直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超过这一时限后的第30日,双方当事人需重新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再次提出颁发离婚证书的申请;若未能在此时间段内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则会被认定为自动放弃已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民法典离婚过错赔偿何时生效
首先,当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在审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原告即为无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可在提出赔偿之诉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赔偿的申请;
其次,若在原告诉请离婚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既未表示同意离婚亦未对此行为本身发起损害赔偿申请的话,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无过错方仍可针对此事单独提起诉讼。而在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他们同样拥有向人民法院提交损害赔偿申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若夫妻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以正式文书形式签署离婚协议书,且双方务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进行正式的审核和处理。在这份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重要事宜的协商结果。在提交申请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如果有任何一方决定放弃离婚,都有权随时撤销该申请。然而,当这30天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收到撤回申请时,另一方就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提出离婚证书颁发的申请。如果在这个时候仍然没有提出申请,那么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离婚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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