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享有查阅相关诉讼文件的权限,但需明确查阅行为不应对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干扰。如果是为了对特定案件提起上诉,他们还可查阅已完成审理程序的相关资料。在查阅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律师执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对于可能涉及政府保密事务的案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如需复制诉讼文件,仍须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在复制文件过程中,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在所复制的文件上加注印章以示确认。具体而言,人民法院有责任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设备,例如设置相关的阅览室,使得他们能够方便地阅览相应的诉讼文件;在某些必要情况下,该案的文书管理人或法院其他员工也应该在场协助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二、民事诉讼中录音属于合法证据吗
录音作为一种获取证据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它具有作为法律证据使用的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作证据的录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未经未经剪辑、伪造,内容保持公正和完整,以及具备客观性的连续性质。
此外,只要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私人录音材料,其证明效力便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然而,请务必注意,若该录音是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录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背了相关法律对禁止行为的限制规定的话,那么这样的录音素材将无法作为合法证据得到采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司法程序阶段,各相关的当事人以及其法律代表拥有查阅和研究与案件有关的详细卷宗材料的权利。然而,他们应当尊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避免对审判的正常进行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查阅案卷资料的行为,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均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且在涉及到保密信息的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需要复印相关文件,则需要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由该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同时,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为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和设施,例如设立专门的阅览室等,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派遣专业人员给予适当的协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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