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在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之间的通勤过程中自行驾驶车辆时因不当操作或其他个人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然而,假如这种损伤是由于劳动工人自身在骑行过程中的主要错误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那么根据法规解读,此类情况应按工伤处理。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表明,在员工在往返上班途中,遇到非由他们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涉及到的伤害事件,均有资格被认为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
在上下班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这得看该意外事件是否基于非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否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然而,诸如在雪天路面湿滑导致员工自身摔倒这样的其他意外事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性质。道理在于,不管这种意外事件出现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只要并非由于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便无法被视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在职员工在日常通勤过程中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或其他非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此情况并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认定标准,故不能被视为工伤范畴。然而,如果在骑行过程中,是由劳动者本人自身出现严重失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便应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以将其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例的具体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均有资格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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