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对员工实施职位下调和薪酬削减,而员工对此表示拒绝并通过与企业的协商达成离职协议,或是员工遭到了辞退,那么这名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若是员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且公司未能及时恢复其原有薪资待遇,那么该员工便有资格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强制公司支付额外的赔偿金。关于所谓的“辞退+1”赔偿方式,实际上是根据劳动者在现有单位中的服务年限(即字母N)来进行计算的,其中的“1”则代表了无过失性辞退时所设定的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降薪不同意离职有赔偿么
对于降薪和降职的安排表示无法接受的情况下,辞职将可确保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雇主严重违约、错误地撤销或中断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约,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给受影响的员工损失赔偿金。
而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方式,则需视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从事劳务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即每累计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但若实际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而未达到一年的,则会被视为一整年的工作经验;至于少于六个月的,则只能享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关于所述之“月工资”,此乃指劳动者在解除或中断劳动合同之前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在职员工因拒绝接受职务下调以及薪酬减少的决策而选择协商离职或者遭到解雇时,他们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员工提出申诉且公司并未恢复其原有的待遇水平,则该名员工将有资格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年限N与当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来确定辞退后加倍赔偿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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