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当天开计算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并非自被拘捕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被捕之日翌日起开始计算。该法典中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期间”应按照小时、天数以及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期间之时,其起始时刻和日期并不被计入到期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从宣布开始算还是从进拘留所开始算
针对拘留期效起算,应从最初被采取拘留措施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再者,关于刑事诉讼诸期间之计算方法,遇有其中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公共假期时,其终止时间应界定为该公共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被关押在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其所处的拘押期效应截止至相应期间届满的那一天为止,且不得因为公共假期的缘故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并非拘捕当天,而应从次日起正式计算。在此过程中,拘留期限将以小时、天、月作为基本时间单位进行衡量与记录,起算之日及起算时刻并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此项严谨的规定为保障刑事拘留时限的精确计算提供了坚实基础,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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