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60周岁以后刑事拘留吗
当个人年满六十周岁时,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之罚;
然而,一旦超过七十岁,通常会豁免行政拘留。
至于刑事拘留,则并无年龄限制。若犯罪嫌疑人属于高龄且无法自行照顾生活起居者,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60周岁以上员工工伤
凡年届六十岁以上者,将不再被视为工伤的范畴,因其已年满退休之龄,已然失去作为劳动者的主要资格和权利,与雇佣单位之间仅定立为劳务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和申请。但在遭遇他人加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求。
同时,有必要强调的是,就业单位与以下四类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均定义为劳务性质,具体如下所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顺利享受了养老保险福利或领取到了退休金的人士;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已经内退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士;失业在家等待上岗的人员以及其他类似处境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特殊情形之下,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仍有可能受到行政拘留措施的约束;然而,通常而言,当个体超越七十周岁,即享有豁免权。而刑罚意义上的拘留,其适用范围则不受年龄的制约。针对那些身体机能已经衰退且独立生活面临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群体,在考虑相关问题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形式,以便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这种处置方式旨在达到法律正义和人道主义关怀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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