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写天数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需按照小时、日以及月份等时间长度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法律制裁措施——刑事拘留的时间设定亦须以日为基本计算单位。所以,在刑事拘留相关文书中,应详细注明拘留的具体日期总数。若拘留期间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当将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拘留期的截止日期,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拘留期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予以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写联名信可以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在刑事拘留期限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心健康所享有的通信权利是被严格约束且受限的,他们通常仅有机会与自己聘请的辩护律师或者直系亲属保持沟通交流。因此,我们认为,以联名信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的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许可。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调查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推进,同时也能有效防止涉案人员之间出现相互串通、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侦查机关在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应当按照小时、日和月进行计算。而对于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其期限是以日为单位来计算的,并且在相关文书中应详细注明具体的拘留日期。在遇到节假日的情况下,截止日期应计算至该节假日结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至于除此之外的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必须要在羁押状态下才能够被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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