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险保险不赔非医保用药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非社保用药的相关赔偿,您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关于医疗费用的判定,法院并不将社保范围内的用药与社保范围外的用药进行区别对待,凡是符合规定且合乎情理的费用均会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针对非社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实际上属于免责条款范畴;若在推销商业汽车保险产品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障条款信息或者通过某些文字表述及言辞举动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其错误地以为汽车保险能够赔付非社保用药,则该类条款实际上便失去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意外险保险最高赔多少
通常情况下,意外险产品并不设有单一的最高保障额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保者可以随意选择任意金额作为保费。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各家寿险公司都会对保额设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特别是年龄在10周岁以下(不含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而对于年龄介于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不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的上限则不得超过50万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倘若保险公司对于未经社会保障体系报销的药品拒绝进行理赔,那么我们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待所有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都是一致的,即只要是合理的费用,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然而,保险公司对于未经社会保障体系报销的药品所设置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或者存在误导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条款将会被视为无效。因此,我们广大消费者有权利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关于未经社会保障体系报销的药品的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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