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皆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之范畴:1、保险事件未能触及保障范围之内;2、等待期间之免责,即在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特定时间段内,即使被保险人遭受不幸,保险公司亦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条款所规定之免除责任事项;4、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5、若投保人系自杀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为保险公司拥有拒绝理赔权的若干情形:1.保险事件无法归入保障范围之内;2.等待期内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即便被保险人遭遇不幸,保险公司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免除责任事项;4.未按约定时间缴纳保险费用;5.如果投保人是由于自杀行为引发事故,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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