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证需不需要存档
刑事拘留证乃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之法律文书,其具有不可或缺之作用,须妥善予以保管与存档,以便于后续的司法审查及案件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严格要求,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措施之时必须出具明确无误的拘留证明文件,并需在完成拘留事项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同时向被拘留者的亲属或所属单位发出拘留情况通知。
此外,拘留之后的处理结果亦应依法详细记录并归档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证怎么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被当地警方判定为必须予以强制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时,其后续的监管与看守工作将由各地公安局所属机构来具体实施。就此种情形而言,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根据《呈请拘留报告书》所规定的标准格式,详尽地列举出该名嫌疑人所涉及的各项罪行及其被采取拘禁措施的具体原因,并上报给本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严格审核批准,随后由该位领导签署拘捕令以示正式生效;而在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环节,则是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仔细核实,最终由检察长作出裁决,并由执法人员将其押解至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执行拘禁任务的过程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拘捕令并明确告知已对其实施了拘捕行动。
此外,还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如若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标注记录。并且,执行拘捕任务的执法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如遇必要情况,可依法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以确保现场秩序的稳定。若在拘留期间未能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或者是在先行实施拘留之后才补办拘留证,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刑事拘留证作为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严格妥善的保存和管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出具正式的拘留证明,并且需要在24小时之内对被拘留人进行审讯,同时还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此外,对于拘留处理的最终结果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详细记录并予以归档,以确保司法公正以及案件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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