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种情形
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领域如下所述:在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人或者其代理律师、辩护者及近亲家属提起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而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时,除非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的内容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关于上诉不加重刑罚的原则,具体规定为:当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请求的案件在进行第二次审理并做出新判决的过程中,审判法院不可对被告人施以较原先所判定之刑罚更为严苛的惩罚。
然而,对于被害人一方提出上诉或者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情况,则不受上诉不加重刑罚原则的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运用于第二审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由被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辩护律师及近亲属提出上诉的诉讼案件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之中。在这个环节上,法庭绝对禁止加重被告人所接受的刑罚强度。倘若有需要将此案发回初次审理法院重新审理的话,除非发现并证实存在新的罪行行为,并且经过检察院补充提交公诉状,否则原先的初审法院同样不能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重的刑罚处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为上诉而承受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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