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当日算还是次日
关于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与期限,一般的原则为自被拘留人实际被羁押的当天便可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拘留时,需明确其拘留的精确期限,并须自拘留决定作出的次日即刻起开始计算该期限。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公安部门于某个指定日期的傍晚5点,正式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决定,那么该人的拘留期限就应该是从次日凌晨0时开始算起,除非依据相关法规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从宣布开始算还是从进拘留所开始算
针对拘留期效起算,应从最初被采取拘留措施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再者,关于刑事诉讼诸期间之计算方法,遇有其中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公共假期时,其终止时间应界定为该公共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被关押在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其所处的拘押期效应截止至相应期间届满的那一天为止,且不得因为公共假期的缘故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依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通常是以被拘留者实际上被羁押之日那天为起点进行计算的。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也可以从警方做出决定的那一天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刻开始计算。举个例子,如果警方在某个晚上的5点钟宣布了对某人的拘留决定,那么这个期限就会从次日的零点整开始计算,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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