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审查资金流向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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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罪调查中,资金流动路径的审查至关重要。执法人员需运用技术手段追踪资金轨迹,判断款项是否投入非法或虚假项目,作为证明诈骗行为的关键依据。此举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并精确计算受害者经济损失。
集资诈骗罪审查资金流向吗

一、集资诈骗罪审查资金流向吗

在对于集资诈骗罪进行深入调查时,确实需要对相关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执法人员及检察机关的职责便是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资金的流动轨迹进行严密追踪,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将集资所得款项投入到非法或者虚假的项目中,以此作为证明其存在诈骗行为的重要依据。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精确计算出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是指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集资诈骗罪乃是一种将非法占有所得作为其主要动机的犯罪活动,它违背了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危害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以及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数额较大者会被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并不属于可以判处死刑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法院通常会给予他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且还会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如果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而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对集资诈骗案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过程中,掌控和审视涉及案件的资金流动路径无疑显得至关重要。对此,负责展开调查工作的执法人员需要运用专门的科技手段,翔实追踪资金流动的所有轨迹,通过细致入微的分析和判断,确定这些款项是否被投入了非法或者虚假的项目之中,从而为证实诈骗行为提供关键性的证据支持。这样的举措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为精准地识别出犯罪事实真相,同时也能让我们更加精确地计算出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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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流程是要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流程是怎么样
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调查的流程
(一):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五)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流程是要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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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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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五)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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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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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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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员工不包括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招聘吸纳为公司员工的人员;

二,集资资金必须是用于单位内部的经营活动。如果不是单位自用,符合《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相应借贷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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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会查嫌疑人哪些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集资诈骗会查嫌疑人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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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业务员集资诈骗退还所有提成,现在取保候审还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近年来不少的网络借贷平台或者是网络集资平台都纷纷倒闭,这就让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其中有关集资诈骗的问题,其实集资诈骗的话一般来说会由多个人来共同完成,这其中业务员占着比较大的比例,一般来说相关的人员都是会受到处罚的,那么集资诈骗罪业务员会不会被判刑呢?
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一般来说如果业务员能够把公司给的提成都全数的退出来的话,基本上受到的处罚也是非常的轻的,当然如果业务员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话,那么基本上是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的,但是对于一些领导人员和积极参加者就另当别论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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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退赔流程是什么
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2、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3、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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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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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协商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协商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2,
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3,
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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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退赔流程是什么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集资诈骗退赔流程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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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协商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2,
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3,
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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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我国对发明采用什么审查制度?是实质审查制还是延迟审查制?
[律师回复]
1、需要填写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相关信息。允许申请人在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规定,可以起到鼓励申请人早日提出发明申请的作用。一旦申请人根据其发明构思完成了技术方案,就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此时只需缴纳申请费,然后可以在该三年期限内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需求以及专利转让前景,判断该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价值。如果该项发明确实能取得较大收益时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实质审查费。如果发现该发明专利申请存在着无法挽回的缺陷或经济效益较差时,则可不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从而省下约为申请费三倍的实质审查费。
2、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时,应当帮助委托人分析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最有利。如果该项发明比较成熟,能较早投入市场,且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制,则应当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甚至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为越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越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从而可以早日授予专利权。如果对该项发明市场前景尚不清楚,或者该发明产品还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如三、四年以上)才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则可以较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对市场需求和本发明的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在这之后再确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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