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并非与取保候审有着同样的意义。不批准逮捕普遍来说是指,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之后,认为此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必要进行逮捕,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情节较轻或者存在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然而,取保候审则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它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找到合适的保证人之后,可以在家中等候法院的审判。尽管这两种方式都旨在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但是它们所涉及的法律性质以及做出决定的机构却是完全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不予批捕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若遇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的第一时间,立即解除对相关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并就释放过程及结果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汇报与阐明。同时,如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法定条件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赋予相关当事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利。总的来说,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都可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享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权力;
(2)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3)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目前正承担着孕期或者育儿责任的女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4)在羁押周期届满后,案件仍未获得实质性解决,此时也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缓解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不批准逮捕不等同于准许取保候审。前者系指在检察机关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之后,若认定被追诉者并无逮捕之必要性,则可能由于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而作出此项决定。然而,取保候审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允许涉案人员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找合适的保证人作为担保之后,可以选择在家中等待审判。尽管这两种方式均能有效地避免对被追诉者实施羁押,但是它们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以及作出决定的机构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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