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适用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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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但无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适用于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这一措施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人适用取保候审

一、哪些人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系一项刑事司法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为那些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抑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之虞者。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病症、无法自主生活,或正值孕期以及正在哺育襁褓中的婴儿之女性也可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人适用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首先是在国家公职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其次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再次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工作者。所谓受贿罪,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通过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作用,向其他人索要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且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面临诸如管制、拘役、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或者有期徒刑等特定类型刑责,然而却不存在重大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外,对于因为患有严重疾病、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当事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宽大处理方式。实行这一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且同时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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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哪些人
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甚至是对该罪行可独立适用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性的人员,也同样符合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除此之外,还有例如因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她们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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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适合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不适宜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嫌疑人,因存在社会危害性;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同样存在社会风险;3) 患重病无法自理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影响社会安全;4)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亦有风险;5) 羁押期满但案未结者,不取保候审以防危害社会。因此,上述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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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怎么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三、检察院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四、公安机关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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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哪些情况?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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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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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
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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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者;2.预期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构成社会危害者;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女性,且不构成社会危害者;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审理者。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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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你好!《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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