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系一项刑事司法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为那些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之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抑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之虞者。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病症、无法自主生活,或正值孕期以及正在哺育襁褓中的婴儿之女性也可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人适用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首先是在国家公职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其次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再次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工作者。所谓受贿罪,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通过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作用,向其他人索要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且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面临诸如管制、拘役、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或者有期徒刑等特定类型刑责,然而却不存在重大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外,对于因为患有严重疾病、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当事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宽大处理方式。实行这一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且同时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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