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用哪些人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那些可能被判处罚款和/或监禁,然而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人员,均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无"多长时间需要接受传唤"这一特定规律可言。
在通常情况下,此种措施要求受保人随时准备接受传唤,即所谓的"随传随到"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在未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前,严禁擅自离开所寓居的城市、县城;
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同时,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罚款或单独附加刑,且采取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适用取保候审。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亦可考虑取保候审,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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