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适合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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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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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不适宜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嫌疑人,因存在社会危害性;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同样存在社会风险;3) 患重病无法自理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影响社会安全;4)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亦有风险;5) 羁押期满但案未结者,不取保候审以防危害社会。因此,上述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取保候审。
哪些不适合取保候审

一、哪些不适合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以下情况即是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范畴: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将被视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针对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取保候审也存在着潜在的社会风险。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采取取保候审,亦有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此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采取取保候审,也可能带来社会风险。最后,对于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采取取保候审,则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上述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在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以下几类情况:当事人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的异议;当事人对于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方式表示不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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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院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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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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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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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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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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