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适合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以下情况即是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范畴: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将被视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针对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取保候审也存在着潜在的社会风险。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采取取保候审,亦有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此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采取取保候审,也可能带来社会风险。最后,对于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采取取保候审,则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上述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在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以下几类情况: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的异议;当事人对于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方式表示不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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