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书家属可以看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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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如决定书,家属通常有权查阅。此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家属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和法律状况,以便提供必要支持与援助。这一知情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取保候审书家属可以看吗

一、取保候审书家属可以看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如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在通常情况下,家属有权进行查阅。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家属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法律状况具有知情权,这将有助于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书上可能判管制严重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包括:

首先,负责实施该措施的是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被取保候审者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时,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区域,同时亦禁止使用任何手段干扰他人陈述事实的能力,也严禁损毁、窜供以及制造虚假证言等行为;最为重要的是,被取保候审之人需接受随传随到的要求,保持通讯畅通无阻。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员在这两个阶段内,均不可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而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士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决收容于管教、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且剥夺自由时间更长,采取放任不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强的情况;

3、应当逮捕并受审问,然而因某方面原因,如身体状况差、生活无法自理的囚犯,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待遇;

4、根据法定义务,应当逮捕,但此人正处于怀孕状态或正照顾新生儿;

5、已然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过严格的询问与审查,确认其需要被逮捕,但证据尚未充分;

6、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因其自身原因,在法定的调查、起诉、一审二审办案期限内未能完成整个案件审理流程,但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并无太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涉及到取保候审相关文件,比如决定书,家属通常享有查阅的权利。这项举措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畅运行,同时也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他们有权利了解被监禁者或被告人在此期间的日常生活情况以及他们所处的法律境地,这样有助于向其提供必要的精神支持及物质援助。这种知情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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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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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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