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是按实际亩数吗
开展片区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工作时,其主要依据乃是实际的亩数。在此过程中山于确权工作的严谨性,我们会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手段,以标准化的亩作为度量单位,准确无误地揭示出每块土地的实际面积。随后,将根据测得的实际面积,相应地修订相关的承包合同,同时更新以及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改与修正。
即使在实测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其在二轮承包合同及所持证书中所记录的承包土地面积之间出现了偏差,但我们仍应遵从客观事实,按照实际测量所得数据为基础进行确权结果的整理,且绝不容许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面积。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土地确权是否由法院管辖
关于土地权属纷争问题,应交由乡镇或者县级乃至其上一级(包含本行政级别)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处理;若镇、县以及市等地区下属的各地人民法院存在管辖权,亦可接受此类诉讼请求并展开审理。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庭的审级会设定为基层法院级别。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首先应该先由各当事人之间自行商议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特定地区的土地所有权正式确认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实践中的亩数值作为基本依据,运用最先进的测量技术来精确计算每一块土地的具体面积。在测量数据与第二轮承包合同或者相关证书上的纪录存在差异时,我们会严格按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定,以经过实际测算得出的数据为唯一仲裁标准,坚决不会私自对农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任何调整,从而保证确权环节的精准性以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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