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欺诈行为违反哪些法律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及销售房产之际,部分企业可能会采取一定程度上的欺诈行为。
其中,对所销售之别墅存在已抵押或已出售情况进行刻意隐瞒,就属于一类较为普遍的诈欺手段。这类开发企业有可能在事先对已经设置了抵押或已经销售出去的房产再度进行销售,从而使得购房者无法顺利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同时,他们也可能通过实施所谓“一房多卖”的策略来诈骗他人购买房产的款项,也就是说,同一套别墅被频繁地卖给多个买家,结果是众多购房者都不能顺利获取到相应房产的所有权。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更具欺骗性的做法就是,一些地产商向外宣称虚假的商业物业等投资项目,并借助高额租金承诺的诱惑来诱导投资者进入,进而骗取其投资本金。以上这些行为,皆属违法的范畴。因此,广大购房者以及投资者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自己遭受此类诈欺行为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开发商欺诈诱导消费违法吗
虽然诱导消费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环境的权利。因此,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且该赔偿金的额度应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仍低于五百元,则应赔偿五百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有些开发商有可能采用不诚实、不道德的手法进行操作,例如故意隐瞒房地产已经被抵押或者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或者实施一套住房多次出售的策略,甚至还会杜撰虚假的商业物业投资项目来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所有上述行为都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广大的购房者以及投资者来说,务必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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