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主要遵循着以下几个具体规定:
首先,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开始算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但是,若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则应适用特别规定;
其次,在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下达以后的十五天之内(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算起),申请人如认为自己受到损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此外,如在这十五天期限届满时,行政复议机构仍未给出决定,那么申请人也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之后,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最后,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得知具体的行政行为之后三个月以内,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要求,则可能会因为超过法定时效而失去胜诉权。
然而,如果存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法定时效履行义务,他们可在此种障碍消除后立即向司法机关提请申请延期执行,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用在民事诉讼吗
在我国,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之时,对于其中涉及的期间计算、法律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法庭审判流程、调解工作开展、诉讼程序中途停止、诉讼程序提前终止、简易程序的适用、执行工作开展等具体事项,以及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均可参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各级政府提出的各类复议请求,各级复议机构应当于收到该请求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依法给出具体答复及决定,而对于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十五天内,如果复议申请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倘若复议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给出相应的决定,那么申请人同样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的第十五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超过了三个月仍未提起诉讼,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起诉,申请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申请延期执行,具体的期限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