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时立案了诉讼时效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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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规定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时效:最高刑罚五年以下的为五年,五至十年的为十年,十年以上的为十五年。对于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时效为二十年。时效期间自犯罪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将不再追诉。
刑事案件当时立案了诉讼时效是几年

一、刑事案件当时立案诉讼时效是几年

在我国,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时效有着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当犯罪行为所引致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时,立案追诉时效设置为五年;若为五到十年之间的法定最高刑罚,则立案追诉时效设定为十年;而若法定最高刑罚达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话,那么立案追诉时效将延长至十五年。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下,立案追诉时效更为特殊,设立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直接收监是否合法

是的,在案件经过审判并判处实际刑期之后,通常情况下将立即实行收监措施。

然而,对于不符合收监标准的被告,可能会实施监外执行的替代方案。需要强调的是,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在于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而在交付执行完毕后,监外执行的申请则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建议,并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针对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所设定的立案追究时效标准如下: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定为五年;而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则相应延长至十年;对犯罪后果更为严重者,如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重罪行的被告人,其法律追诉期应长至十五年。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重型犯罪的追诉时效计算起始时间节点并非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而是从罪犯实际服刑期满之日起算。若超过上述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启动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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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通俗来说,比如在2013年1月1日身体遭受伤害,那么从受到伤害那一天开始计算,直到2014年1月1日,权利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就是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年,并且对方被告不就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依然会依法审理;但是如果被告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会法院驳回,即会败诉。

  至于无效合同,其效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而且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无所谓诉讼时效,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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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特别是歪曲诉讼时效制度,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时效制度的由来及含义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之后又确定了消灭时效。1922年苏俄民法典扬弃了国家民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首创“诉讼时效”。中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确定了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国的诉讼时效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包括两种:
第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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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之后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中国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诉讼时效的作用必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也就无所谓权利,无权利,自然也就无所谓法律救济;
(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体现为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只要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将会消灭,即使权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他仍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权并没有丧失,后,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只是没有胜诉的希望,其诉讼请求得不到的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一旦制定并加以颁布,不管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如何,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加以改变;
(4)诉讼时效的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适用上的普遍性,对一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皆适用;二是客体适用上的普遍性,一切民事权利皆可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相近、最容易混淆的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法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后,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中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是为放弃受遗赠。”《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里规定的两个月、六个月,就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差异,容易混淆。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皆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皆以一定的法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3)皆有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二者的不同点更明显:(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后果、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不依义务人主张,不能主动适用;而除斥期间届满,则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可以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的发生而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可见,明确二者的相同点,特别是明确二者的不同更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论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有必要分析一下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自由、平等、幸福、财产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客观存在的。洛克在谈到人的自然自由权利时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顾肃也指出“人的一切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因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和政府都是不可取消的权利。”虽然洛克、顾肃的说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关于自然权利的本质描述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而法律权利则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由法律所赋予,并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自由。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权利是无限的,而法律权利是有限的。法律权利的有限性,既包括范围上的有限,也包括时间上的有限。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凡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或不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以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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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它所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我们接下来看看我们本文的重要环节,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一、诉讼时效中的时效期限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2、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 三、两者的比较 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 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开始算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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