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关于应收账款相关的法律诉讼时效规定为三个期限内,即从权利人自认为或被推定其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及对应责任人开始起算直至权力丧失之日止。若是昔日的拖欠债务回归权力损害之日起的整整二十个整年内,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类案件进行干预和保护,然而在此期间,若存在特例情况,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请求延期审理。倘若有关民事纠纷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而致使当事人间无法继续谈判的话题,债权方就可以尝试向对方发送所谓的催收逾期付款通知书,倘若对方能够在这份通知里签下字据或者留下加盖企业印章的痕迹,那么这将被视为对于原债务的再度确认,从而使得这项债权债务又能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应收账款的质押能不能转让
在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之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操作;若出质人无意间将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在其所得价款中,必须将其中部分价款用来提前清偿对质权人已经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关于应收账款之法律诉讼时效期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为自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被推断为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至满法定期间为止,共计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倘若由于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谈判进程受阻,债权人可以通过发送催收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债务人予以确认并签署或加盖公章,此举将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度确认,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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