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已受案还能进行人民调解吗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可进行和解。所谓刑事和解,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借助于调解人员或者其它相关组织,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面对面的交流与协商,待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构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一种诉讼行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畴如下所示:
首先,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权益等罪行的案件,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
其次,除了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累犯并不适用于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轻伤案件占据了刑事和解案件的绝大部分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取保候审并非直接规定了被告人能否获得缓刑,但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项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享受到较为优越的监管环境。然而,最终能否获得缓刑的判决,还需要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告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关于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依法宣告缓刑”(具体条件包括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真诚悔过之意、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那么便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所谓刑事和解,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由专门的调解人员或者相应的组织进行协调,引导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当面商讨,最终以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为目的的一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犯罪行为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涉及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除了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然而,对于累犯者来说,则不适用于此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交通肇事和轻伤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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