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案件不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将不予公开审理:
首先是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
其次是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案件;
再者,如果审判过程中的被告年龄未满十八周岁,那么这类案件也将会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审理。
然而,若得到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被告所在的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则可派遣代表出席庭审现场。
最后,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确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取非公开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是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二、什么案件不易取保候审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实施进一步的罪行;
其次,其行为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威胁的;
再次,其可能故意毁灭、伪造重要证据,干扰证人的作证活动或者与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的行为;
此外,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实施报复行为;
最后,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自杀倾向或者试图逃离司法机关控制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类型的案件通常会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处理:首先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其次是涉及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最后,如果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此类案件也将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其申请并获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可以获准出席庭审。此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提出非公开审理的申请,最终是否允许则需由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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