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单位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雇主决定不再续约,则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此时,雇主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15日之内,向劳动者提供明确的离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然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凭借这份有效的证明文件,直接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从而顺利地领取到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公司不续签赔偿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如若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签或在续签过程中降低了合同待遇,而员工对此表示拒绝,可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即依照员工服务年限,给予相应比例的赔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每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此薪酬水平以离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期间,将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应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对于那些月度工资超出用工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立之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对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则应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予以支付,而补偿时长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收入。
然而,除了用工企业为了保持或增加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但被劳动者拒绝的特殊情况之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结束时,用工企业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换句话说,当用工企业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中一种是企业方有意愿和劳动者续约,然而却遭到劳动者的反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自愿续约,但企业却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雇佣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受聘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根据合同约定,若雇主决定不再续约,应当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于15个工作日内为受聘员工开具正式的离职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受聘员工可以凭借该离职证明文件进行相应的失业登记手续,从而顺利地领取到失业保障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