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强制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其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由于此类刑事犯罪行为属于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追究的范畴,因此在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律支持范围内。
然而,若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能够与加害方就精神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妥善协议,亦或是待刑事案件获得法院裁决且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两种方式都是合法可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猥亵儿童能取保候审吗
针对一般性猥亵儿童罪行,需符合如下取保候审的相应法律条款方可申请执行此项政策:
首先是被指控可能触犯管制、拘役或兼具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等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其次则是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刑惩罚,但在司法程序中并未产生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被告;另外,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已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也可享受此类待遇;
最后,当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达上限,而法院尚未裁定案件终局结果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儿童受到强制猥亵,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申请要求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商议或者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束之后再行发起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以上两种方式均为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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