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侦查期间超过追溯时效怎么处理
在开展侦查工作中若发现案情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则应依法予以撤销案件处理;
然而,若涉及已超过二十年这一最为漫长的追诉时效限制,即便侦查部门依然坚持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责,仍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核准。一旦获得批准,方可继续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立案侦查期没抓到嫌疑人是否影响追诉时效
立案之后倘若仍无法将罪犯缉拿归案,须得静候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侦破工作取得进展。若有适格者满足逮捕之条件,便可依照法律规定发出通缉令以对其展开追捕行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由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的罪行,嫌犯如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在追诉时效的限制范围之内。因此,在立案后未能成功捉拿罪犯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保持耐心,相信公安机关会持续开展侦查工作,直至将罪犯绳之于法。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限,应依据法规予以撤销。然而,当涉及长约二十年的追诉时效问题时,即便侦查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涉案人员进行追责,仍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方能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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