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公司开除有义务交接工作吗
当一位雇员由于各种原因而被所在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时,通常都必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这种情形下,无论雇员是通过何种方式终止其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他们都有义务按照既定程序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
然而,若该员工因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或出现严重过失而被解职的话,那么在当事人选择要求原雇主恢复对其实施的劳动合同时,如果原雇主同意并重新接纳该员工,则该员工无需再次进行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被公司开除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关于领取失业金相关事宜,首先须确保参保期间的失业保险参保义务履行,方可具备领取资格。
其次,在符合领取条件中,聘用关系必须是因当事人主观非自愿因素导致的中断,否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此外,办理失业金领取业务需前往当地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办理方为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当涉及到员工离职事宜,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解除其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既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即进行完整的离职交接。然而,若员工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遭辞退,待其申请恢复原有劳动合同并得到雇主批准之后,则无需再行履行交接工作。在此特殊情况之下,该名员工仍须严格遵循公司的各项规定,确保离职及重新入职的流程得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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