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受理申诉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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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审理刑事申诉案件时,需两位以上检察官参与,原承办人员需回避。认真听取申诉理由,必要时补充调查。对于公开审查,可举行听证会,但涉及机密、隐私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可例外。复查决定后,制作通知书或决定书,及时送达并公开宣布。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最高检察院受理申诉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最高检察院受理申诉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审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如下:

首先,在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必须要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检察官的参与,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同时,原承办该案的人员应予以回避,不得干预或影响此过程。

此外,在复审案件的过程中,须认真听取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并与原办案人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必要时还需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以保证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次,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程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立案复查,并且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可以选择进行公开审查。这种审查方式的主要形式是举行听证会,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申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亦或是存在其他不宜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则可以例外。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做出复查决定后,应及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之内将其送达到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相关部门手中。《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在公开场合宣布,并制作相应的宣布笔录,以便于公众监督和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中,应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最高检察院行贿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关于行贿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行为人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向国家公务人员行贿,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

其次,行为人行贿数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人民币30,000元之间,但同时具备了向超过三名以上的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的事实;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将非法获取的经济收益用以行贿;

此外,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者岗位调动;

最后,还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在启动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全面审查时,我们的人民检察院通常会邀请多于两名的检察官加入进来,而对于之前负责该案的承办官员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回避措施。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将坚定地听取申诉人提出的每一项辩护和辩解,并在必要的时候展开进一步的详细调查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支持。如果案件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我们可能会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来进行,然而当遇到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无法公开的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时,可以考虑灵活处理,个别对待。一旦我们的复查工作完成,我们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随后会通过制定教导令或者决定书的方式予以公示,并且将这份文件及时准确地送到申诉人和相关人士手中并公开宣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复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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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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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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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驳回 申诉。并制作 驳回 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 申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 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理控告案件,按照 刑事诉 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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