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无论是判决还是裁定,自其生效之日起便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对于那些经过法定上诉期限及抗诉期限未被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以及裁定,以及终审的判决与裁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以及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均视为已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实施。一旦判决宣告生效,除非存在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否则一般不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此,若判决已具备法律效力,则被告人通常无需再次面临刑事拘留。然而,在判决执行期间如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依法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其中就包括刑事拘留。但是,这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判断。总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判决书下达之后,被告人将不再面临刑事拘留,除非出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判决书下来以后执行局什么时候执行
在判定结果依法公布之后,当事人职责及义务的履行时限将被明确规定于判决书之中,若是由于申请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而由被申请人另行提请强制执行,那么该强制执行的法定周期通常为足足六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接获申请执行文书之日起直至满六个月还未如期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便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已被生效确定的判决或裁决具有不可逆转的强制实施效力。一般而言,在裁判文书依法确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告人均不应再遭受刑事拘留之苦,除非新发现其存在其他与原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或者原先作出的判决出现了严重的错误。然而,在判决实际执行过程中,倘若遇到类似状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许会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相应措施,但必须依照各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法律条文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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